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欠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10万元。乙欠合伙企业货款15万元现甲无力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乙的下列主张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B;D
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人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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