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撤回逾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停止工资及生育医疗等费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给予支持,理由如下:
1.李女士与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双方有劳动关系;
2.2015年10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在A市撤柜,是公司原因造成而不是李女士个人原因造成;
3.2015年10月李女士怀孕5个月,并多次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助解决困难,公司在明知李女士怀孕情况下解除合同停止缴纳社保,导致李女士无法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公司应该支付垃圾女士孕期及产期自行支付相关费用8000余元;
4.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恢复劳动关系,并支持停止工资及生育医疗等费用。
暂无解析。